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醴政办发〔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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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醴陵支行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醴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醴陵支行、醴陵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醴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醴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醴陵支行醴陵市房产管理局2013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是指我市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经营性和生产性房屋。在我市范围内凡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担保人)申请贷款(担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合法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抵押物,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债义务时,金融机构有权就该抵押物依法优先受偿。
第四条 金融机构(担保人)应知晓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记的风险,并确保在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下平等协商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二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货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抵押人可以合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得申请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明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五)已依法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不许抵押的。
第六条 以已出租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条 设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农村居民);
(三)贷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
(四)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抵押人以共有房屋抵押的,须经共有人同意;
(五)以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须提供房屋商业保险单;
(六)抵押人承诺书,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依法处置抵押物等作出承诺;承诺在担保期间出现房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情形时,以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七)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九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由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明;
(五)抵押合同;
(六)主债权合同;
(七)同意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
(八)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同意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抵押权人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当事人应当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第四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抵押人及房屋共有人签章。
第十五条 对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贷款期限: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1至3年,一般不得延期。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抵押率由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物在抵押(担保)期间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公证、保险、评估及登记等费用由当事人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五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九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依法以拍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抵押房屋。
第二十条 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实现以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如弄虚作假,将私有住房抵押,造成房屋作价转让或被依法拍卖,抵押人不得因此申请建造住房。
第六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利凭证交由金融机构(担保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利凭证须入表外科目管理,建立权利凭证登记簿,并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担保人)应经常检查抵押房屋状况,对出现拆迁、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者再抵押等情形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金融机构(担保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和抵押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本市范围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同意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记的证明
附件
同意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记的证明
申 请 人 | 抵押人 |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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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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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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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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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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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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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情 况 | 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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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证号 |
| 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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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人 |
| 共有权号 | 号至 号 |
建筑面积 |
| 结构 |
| 层数 |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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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项 权 情 况 | 登记原因 |
| 抵押 范围 |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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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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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 | 共 个月,自 起至 止 |
经村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一致同意抵押人将上述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一并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货款,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抵押权登记。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
我单位已知晓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记的风险,并同意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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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醴政办发[2013]3号 | 责任部门 |
| 生效日期 | 2013.7.12 |
索 引 号 |
| 信息来源 |
| 失效日期 | 2015.7.12 |
主 题 词 |
| 统一编号 | LLDR-2013-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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